一、总脉络:一条主线、四大阶段、九部门联审
主线:矿产资源行政主链条——“储量→矿区范围→出让→登记→生产”。
阶段:储量评审备案→ 划定矿区范围 → 采矿权出让合同 → 采矿登记与许可 → 正式生产前验收。
九部门:自然资源、发改、生态环境、应急(矿山安监)、水利、林草、公安、财政、市监。
二、分阶段详解
(一)储量评审备案——“探明”必须拿到国家认可的“身份证”
1. 责任部门:自然资源部/省自然资源厅(按矿种分级)
2. 办事流程:
① 探矿权人委托具备甲级储量评估资质机构编制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》;
② 向登记机关提交储量评审申请(电子报盘+纸质);
③ 登记机关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(现场核实+会议审查);
④ 评审通过后出具《评审意见书》,登记机关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发放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》;
⑤ 同步汇交地质资料至国家馆藏机构,取得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》。
3. 监管职责:对储量计算方法、工业指标、矿石品位、资源量级别认定终身负责;虚假评审适用《刑法》第229条追责。
(二)划定矿区范围——给未来采矿权“圈地”
1. 责任部门:原探矿权发证机关(部/省/市)
2. 办事流程:
① 探矿权人提交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》+储量备案证明+勘查许可证+营业执照;
② 登记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系统完成重叠查询(与已设矿权、生态红线、永久基本农田、自然保护地、林地、草原、湿地、用海、城镇开发边界等套合);
③ 无异议后,在政府门户网站及登记大厅同步公示,不少于10个工作日;
④ 公示结束下发《划定矿区范围批复》,有效期保留1年,可延期1次(1年)。
3. 监管职责:确保范围“净矿”出让,重叠纠纷未解决不得进入下一环节;对公示异议组织听证并作出裁决。
(三)采矿权出让——把“行政特许”变成“有偿资产”
1. 责任部门:同级自然资源部门(部/省/市)
2. 办事流程(两条路):
A. 协议出让(仅限“探转采直通车”):
① 探矿权人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,向原出让机关提出协议出让申请;
② 出让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按《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》评估出让收益底价;
③ 双方签订《采矿权出让合同》,约定收益金额、缴纳方式(一次性或分期)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、违约责任;
④ 合同生效后,竞得人缴纳首期出让收益(不低于30%)并取得财政票据。
B. 招拍挂出让(未享受直通车或原探矿权为非协议方式取得):
① 出让机关编制出让方案,发改、生态、应急、林草、水利五部门并联审查;
② 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;
③ 组织现场竞价/网上拍卖/挂牌报价;
④ 签订《成交确认书》→《出让合同》→缴纳首期收益。
3. 监管职责:对评估底价、出让程序、公告内容终身负责;未缴清收益不予登记采矿权;分期缴纳部分按同期LPR计息。
(四)采矿权登记——拿到“红本本”才算合法采矿人
1. 责任部门:同级自然资源部门(与出让机关同级)
2. 办事流程:
① 申请人提交“6+6”材料:
必交6件:采矿权登记申请书、出让合同及收益缴纳票据、矿区范围图、储量评审备案证明、营业执照、地质资料汇交凭证;
分类6件: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(含安全专篇)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、林地草原占用审核同意书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预审查意见(井工矿)。
② 登记机关窗口统一收件,电子系统推送同级发改、生态、应急、水利、林草五部门并联会审,各5个工作日反馈;
③ 会审通过后,登记机关10个工作日完成内部审核、法制复核、领导签批;
④ 制印《采矿许可证》,正本1份、副本2份,载明:采矿权人、矿山名称、开采矿种、开采方式、生产规模、矿区面积、有效期限(一般不超过30年,小矿10年)、发证机关、发证日期;
⑤ 同步生成电子证照,推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。
3. 监管职责:对证载要素真实性、合法性终身负责;发现虚假材料可撤销登记并追缴出让收益。
(五)生产建设前验收——“六证合一”才能动土
1. 安全生产许可证(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/省级局)
流程:安全设施设计→施工单位资质备案→建设→试生产→安全验收评价→现场核查→发证。
监管:对井工矿山、大型露天矿山、尾矿库实行“首采验收”制度;未持证擅自开采按《安全生产法》第113条处罚。
2.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(生态环境部/省/市)
流程:报告书/表编制→公众参与→技术评估→审批→批复。
监管:对生态敏感区项目举行听证会;未批先建按日连续处罚。
3.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(水利部/省/市/县)
流程:报告书/表→技术评审→批复→缴纳补偿费→自主验收报备。
监管:对未验收即投产的项目,可限制取水许可审批。
4. 林地草原占用审核(国家林草局/省/市/县)
流程:用地单位申请→县级现场查验→市级初审→省级审批(永久基本农田、国家级公益林报国家局)。
监管:对未批先占行为,按《森林法》第73条处以每平方米10-30元罚款并限期恢复。
5. 爆破作业许可证(县级公安机关)
流程:民爆物品购买许可→运输许可→储存许可→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→现场爆破合同备案。
监管:对井下混装炸药、无证爆破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30条拘留并罚款。
6. 排污许可证(生态环境部门)
流程:网上申请→技术审查→现场核查→发证。
监管:对超总量、超浓度排放,按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34条限产、停产、罚款。
三、纵向权限清单
1. 自然资源部:石油、烃类天然气、页岩气、放射性、钨、稀土、锡、锑、钼、钴、锂、钾盐、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探转采。
2. 省级自然资源厅:除部管以外的战略性矿产(铜、铝、铅、锌、金、银、镍、钒、钛、萤石等)及跨市州区块。
3. 市(州)自然资源局: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及辖区内非跨县区块。
4.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:受委托承担现场核查、公示、纠纷调处;对越界采矿、无证采矿实施行政处罚。
四、热点制度速读
1. 探转采“直通车”(2025年条例征求意见稿):探矿权人提交可供开采储量报告后,可与原出让机关直接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,不再重新走招拍挂,但应补缴采矿权出让收益差额。
2. 净矿出让:出让前政府统一完成用林、用地、环评、水保等前置审查,竞得人不再多头跑。
3. 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:首期不低于30%,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,利率按同期LPR计息。
4. 绿色矿山建设:新建矿山必须在《开发利用方案》中单列绿色矿山建设内容,未通过省级绿色矿山核查的,不予通过采矿权延续。
五、企业实操口诀
“储量先评审,范围再划定;收益要评估,合同必签订;六证办齐全,开采才合法;安全环保一条线,谁漏谁买单。”
以上资料来源于:地矿空间公众号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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